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
作者:   时间:[2006-02-16]    浏览次数: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程序

 

  一、根据市府颁发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凡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范畴的成果转化项目,无论法人或自然人,均可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转化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市转化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最终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认定办)对转化项目进行审定。项目认定办是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教委、市外资委、市财税局、市人事局。市海关、市工商局、市专利局等派员组成。项目认定办的日常认定组织与管理工作委托市转化服务中心负责。
  二、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须持有以下申报材料:

  1、项目认定申请书

  包括项目单位概况、项目基本情况、转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及技术特点。应用领域及目标等。

  2、项目转化计划书
  包括项目转化的必要性、转化内容、市场前景预测、目标规模、资金筹措,企业、法人概况、建设期限,经济效益预测。

  3.有关技术资料

  技术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意见书等或样品,样机的测试报告或质量检验报告,实用情况等(凡属医药项目,需备有新药证书或二期临床试验批文);项目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列入市级各类计划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先进技术企业证明、上年度项目单位财务报表的复印件(以上若无可免)。科技成果检索、查新报告(须经国家和市科委认可的检索查新机构提供结论)。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利用国内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

  2、在引进国外成果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并形成新技术、新产品;

  3、引进国外尚未转化的高科技成果(或专利)在本市实施转化的;

  4、自行研制开发并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

  四、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采用分级多路申请和初审,一口受理,一门服务,统一归口审定的办法。
  1、各区、县所属的项目单位,由区、县科委受理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推荐意见,送项目认定办审定。
  2、凡列入市科委,市经委等现有各类市级科技计划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市经委等有关处室受理申请,提出推荐意见,送项目认定办审定。
  3、除上述两类情况外,项目单位或持有项目的自然人可备齐申请材料,委托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的分中心组织有资质的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进项目认定办审定。

  五、项目审定由项目认定办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推荐项目进行审定,通过后报市科委审批。
  六、经市科委批复后,由市转化服务中心向认定转化项目单位颁发认定证书,并讲解落实优惠政策的操作程序。
  七、市转化服务中心对认定项目的转化情况,有全程督查权。凡发现项目转化进程与项目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可取消该项目的认定证书,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
  八、对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转化项目,在经专家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项目的认定审批工作。

 

十八条(即高转化项目)申报企业的有关政策


 


1
、注册资本分步到位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人申办科技型法人企业,在工商登记时,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到位
 

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的期限是:首次10%(大于3万元),一年内近缴至50%,三年内全部到位。
 

2
、成果作价入股
 

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金)的35%或从投资各方约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需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投资人)协议认可并提供担保证明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3
、放宽科技型企业经营范围
 

除规定外,申请人可先办理登记注册,再办理资质审批。
 

4
、鼓励申办科技企业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中兼职或离岗申办科技企业科技人员从事个体科技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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