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1-08-12]    浏览次数:   

 根据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201126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1720日起停止执行《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沪科合〔2009012号)。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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