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作者:   时间:[2005-11-04]    浏览次数:   
专利制度是鼓励发明创造、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法律制度。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拥有和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科技实力的体现,也是判断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强专利保护,既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上海市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因此,本市积极构筑有利于科技创新和对发明创造专利权保护的法制环境,《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已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271日起施行。

  《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主要围绕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知识产权局是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专利管理,协助市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纠纷的处理和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在业务上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或者为上述违法者提供生产经营的便利。发生专利纠纷时,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先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有权责令侵权人销毁或者拆解侵权产品。

  《条例》规定,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可以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可以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会展的举办者发现有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的,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

  《条例》规定,凡是申请或者申报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在申请项目立项、认定或者评奖时,应当进行专利检索,否则不予立项、认定或授奖。


  《条例》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明人或者创造人给予奖励,奖励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奖励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条例》规定,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责令改正;出具虚假专利检索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的,由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金山区知识产权局是金山区人民政府主管本区专利工作的职能部门,如果您需要查阅《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或者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或建议,请与金山区知识产权局联系。

  联系地址:金山石化金一东路11号,联系电话:5797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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